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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明徕与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徕,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徕,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祁东县。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法定代表人赵开方。李明徕与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24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明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除已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及机械设备(由另案处理)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明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明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邵东民初字第2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