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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诉湖南省********局岳阳支队岳阳楼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湖南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602行初52号 原告王**,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柘庄村港南组4号,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05134418。 被告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汪*,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湖南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审 判 长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严 洁 附法相关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行政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7)湘0602行初52号 文书拟稿人 鲁长斌 报批时间 2017年7月18日 原 告 王** 被 告 湖南省*****************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承办人 意 见 庭 长 意 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