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09号原告: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7183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城关跃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浩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立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告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珲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