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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巴雷西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绍兴市巴雷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848号之一原告: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28046。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华,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巴雷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发大厦第1幢1单元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55373252M。法定代表人:张潮。原告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巴雷西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常熟鼎鸿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