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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佚茗、刘永战与郝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战,张佚茗,郝义峰,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452号原告刘永战,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原告张佚茗,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被告郝义峰,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1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战、张佚茗诉被告郝义峰、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永战、张佚茗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