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彦玲与胡生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玲,胡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1执1029号申请���行人郑彦玲,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胡生刚,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郑彦玲与胡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人民陪审员 闫鹏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天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