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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彦玲与胡生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玲,胡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1执1029号申请���行人郑彦玲,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胡生刚,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郑彦玲与胡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人民陪审员  闫鹏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天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