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森田、庄斌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森田,庄斌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特40号申请人:雷森田,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璧山县人,一冶机械厂退休职工。申请人:庄斌星(系雷森田之妻),女,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一冶机械厂退休职工。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惠(系雷森田、庄斌星之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璧山县人,华中科技大学职工(一般代理)。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申请宣告公民雷萍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称:被申请人雷萍于1996年9月17日离家出走,现已失踪二十余年,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经过多方寻找,至今未有消息。现申请宣告雷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雷萍,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璧山县人,一冶电装公司职工,失踪前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1街坊53门9单元7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的女儿。雷萍于1996年9月17日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申请宣告雷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雷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雷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雷萍于1996年9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二十余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雷森田、庄斌星作为雷萍的父母亲,申请宣告雷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