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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风芳、刘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芳,刘隆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974号之二申请人:赵风芳,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刘隆礼,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赵风芳与被告刘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风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隆礼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赵风芳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隆礼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雯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