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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日照市港安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日照市港安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150号原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壹区**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7372802B。负责人:郭飞波。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港安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号万基国际(航贸中心)***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89786336G。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简称东润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港安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港安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东润公司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港安公司向东润公司支付运费、滞港费、港建费合计654042.1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7月13日,东润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港安公司向东润公司支付运费5万元。同日,东润公司以拟通过相关方与港安公司协商谈判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