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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之廷与刘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廷,刘金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18号原告:张之廷,男,195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金香,女,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张之廷与被告刘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之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之廷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