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之廷与刘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廷,刘金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18号原告:张之廷,男,195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金香,女,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张之廷与被告刘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之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之廷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