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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志平与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平,王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299号原告:江志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江志平与被告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志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