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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法君、丁绿油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法君,丁绿油,徐中余,徐军敏,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法君,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天台县。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丁绿油,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文盲,务工,住天台县。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中余,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2004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2005年8月1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军敏,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2010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太年,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袁高峰,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亦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1993年9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徐世君,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法君、丁绿油、徐中余、徐军敏、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丁绿油在本县三合镇苍山集聚园区因自卸车倾倒土方次序与闫某1发生纠纷,被告人丁绿油、徐中余、徐太年与被害人闫某1、左某1发生打架。之后,徐中余纠集被告人葛法君、徐军敏,徐太年纠集被告人徐世君先后赶至现场。葛法君持铁管与徐中余对闫某1进行殴打,在丁绿油指认左某1后,徐军敏使用安全帽伙同被告人袁高峰、徐亦论对左某1进行殴打致其逃跑。徐世君到现场后,伙同葛法君、徐军敏、袁高峰等多人对返回的左某1及随同的闫某2、左某2、左某3围殴并致各人不同程序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闫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左某1、闫某2、左某2、左某3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亦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被告人葛法君、丁绿油、徐军敏、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各被告人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法君、丁绿油、徐中余、徐军敏、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闫某1、左某1、闫某2、左某2、左某3的陈述,证人胡某、王某、唐某、赵某、徐某1、徐某2、徐某3的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住院及出院记录》,《通话记录》,《证据接受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关于葛法君等人到案情况的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法君、丁绿油、徐中余、徐军敏、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亦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法君、丁绿油、徐军敏、袁高峰、徐世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中余、徐太年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法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丁绿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被告人徐中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四、被告人徐军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葛法君的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被告人丁绿油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被告人徐中余的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被告人徐军敏的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五、被告人徐太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被告人袁高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七、被告人徐亦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被告人徐世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太年、袁高峰、徐亦论、徐世君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