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70号原告:王霞,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刚,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王霞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霞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