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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70号原告:王霞,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刚,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王霞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霞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