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玉恒与倪武仙、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恒,倪武仙,刘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86号原告:赵玉恒,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倪武仙,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刘宏,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赵玉恒与被告倪武仙、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玉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恒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玉恒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