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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玉恒与倪武仙、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恒,倪武仙,刘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86号原告:赵玉恒,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倪武仙,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刘宏,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赵玉恒与被告倪武仙、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玉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恒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玉恒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