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高花与海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花,海吉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02号原告:王高花,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海吉善,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青海省都兰县。原告王高花诉被告海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高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王高花诉被告海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花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花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吉善负担。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井 发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