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忠华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华,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本科文化,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南宁市良庆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本院对王忠华取保候审。辩护人唐顺胜,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华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华及辩护人唐顺胜到庭参加诉讼。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6日、5月31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忠华通过挂靠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扶绥县道路改造、路灯照明安装等工程项目。被告人王忠华为感谢时任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莫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以及方便日后从莫某处拿到更多市政工程项目,先后多次在南宁、扶绥等地送钱给莫某,金额共计11万元。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线索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华及辩护人唐顺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唐顺胜提出王忠华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王忠华认罪态度良好。2、王忠华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3、王忠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王忠华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忠华及辩护人唐顺胜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到2015年,被告人王忠华为了感谢时任广西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莫某把工程项目给其承建或感谢他对工程项目的关照,其先后送钱给莫某,金额共计11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底,在南宁市三月花酒店停车场送给莫某1万元。2、2012中秋节,在南宁市东葛路一家大排档送给莫某1万元。3、2013年中秋节在南宁市万辰假日小区莫某家的楼底送给莫某1万元。4、2013年底,在莫某家送给他1万元。5、2014年过年的时候,在南宁市万辰假日小区莫某家的楼底送给莫某2万元。6、2014中秋节送给莫某1万元。7、2015年过年的时候,在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送给莫某4万元。从2012年至2015年,先后送现金给莫某7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该案件线索,线索反映王忠华在扶绥县做的工程项目过程中送给莫某感谢费10-15万元。27日检察院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6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王忠华接受询问,王忠华如实反映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27日本院对王忠华立案侦查,王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函证实,2016年11月9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忠华出生于1980年5月12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莫某立案决定书证实,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6日对莫某涉嫌受贿案进行立案侦查。6、任职文件证实:2011年5月11日任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1年11月3日任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7、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我公司在扶绥县承建的零星项目管理情况说明》证明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王忠华挂靠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项目经理。王忠华所做项目工程由王忠华自行联系、施工、项目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8、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西快步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15份及相应审签表:(1)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城厢屯道路硬化示范工程施工合同。(2)南密路中央交通隔离护栏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3)城厢居委会南街、北街等巷道照明工程施工合同。(4)富园路与南友高速公路交叉路段增设安全警告标志牌等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5)民建街、永宁路西巷、那密桥头附近小巷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6)渠黎镇舞龙街、博正街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7)扶绥县愣头桃花村水泥混凝土道路和码头混凝土铺设工程施工合同。(8)步行街、南密路东一至五巷等小街道LED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9)扶绥大道与产业大道交叉路口、扶绥大道与贤仕路交叉路口、南密路往渠黎方向道路交叉路口三个路口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0)临江街、永宁街、松江街西段等街道交通标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1)扶绥大道、环城路等街道交叉路口斑马线及县政府大院停车位等零星交通标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2)扶绥县城街道路灯维修工程合同书。(13)同正街、祥和路等街道路灯安装工程。(14)那密开发区、县包装箱厂小区等巷道路灯改装工程施工合同。(15)松宁路东一巷、民建路、福满家园小区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9、证人莫某证实:王忠华大概是2011年或者2012年到扶绥县做工程的。王忠华在扶绥做工程基本都是挂靠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承揽工程。招投标工作是采取邀标的方式,这样的话就可以缩小范围,有利于已经在施工的王忠华中标。王忠华2012至2015年中秋节和春节的时候会送现金给其,王忠华一共送给我13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分别是:2012年中秋节,其和王忠华在南宁市东葛路附近见面,见面后王忠华送了1万元给其。2012年底的时候,在南宁市三月花酒店附近,王忠华送了1万元。2013年中秋节和年底,王忠华在南宁市万正假日小区其家楼下分别送了1万元,两次共2万元。2014年中秋节的时候,王忠华在来万正假日小区送1万元。2014年底的时候,王忠华在来万正假日小区其家楼下送2万元。2015年底的时候,当时是周末,王忠华约其在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见面,王忠华送4万元。记得还有一次王忠华送了大约2万元,他送的这2万元其记不起来是什么时间、地点送的了。其担任扶绥县住建局局长后,陆陆续续安排了扶绥县街道小巷的路灯等工程给王忠华做,工程量大概400万左右。王忠华为了感谢他送了13万元。10、被告人王忠华供述:2012年到2015年,其为了感谢莫某把工程项目给其承建或感谢他对工程项目的关照,其先后4次送钱给莫某,金额共计11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底,在南宁市三月花酒店停车场送给莫某1万元;当年中秋节,在南宁市东葛路一家大排档送给莫某1万元;2013年中秋节在南宁市万辰假日小区莫某家的楼底送给莫某1万元;当年年底,在莫某家送给他1万元;2014年过年的时候,在南宁市万辰假日小区莫某家的楼底送给莫某2万元;当年中秋节送给莫某1万元;2015年过年的时候,在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送给莫某4万元。送给莫某的钱是个人的钱,因为这些工程都其用公司的名义来做,是挂靠公司的。其送钱给莫某的目的是为了想让他把扶绥县的相关土建工程项目直接委托给其做或在招投标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以上证据经庭上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忠华及辩护人唐顺胜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华为了能够得到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项目,多次送钱给时任该局的局长莫某共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罪。王忠华在检察机关对他的行贿行为立案前即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王忠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  伟  清审 判 员 审判员农小兰人民陪审员 肖  耀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健  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