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明诉被告张先义、席平安、王兵、袁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张先义,席平安,王兵,袁明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518号原告:李兴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广德办事处八角亭社区*组*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义,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天星坝村8社**号附*号。被告:席平安,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寨子村3社*号。被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寨子村4社**号。被告:袁明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唐春村2社**号。原告李兴明诉被告张先义、席平安、王兵、袁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李兴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由原告李兴明负担。审判长 王 义 禄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林 凤 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峻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