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泸水县上江鑫盛租赁站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水县上江鑫盛租赁站,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18号原告:泸水县上江鑫盛租赁站,经营者:杨武龙,男,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燕,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怒江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穿城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323076018P。法定代表人:张远彬。原告泸水县上江鑫盛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怒江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水县上江鑫盛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