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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祥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315-1号被执行人张祥金,男,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被执行人张祥金所有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车牌号:XXX**),上缴国库。2017年7月16日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执行人张祥金所有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2017年7月17日,陈开庆以5431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人张祥金所有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开庆所有;二、买受人陈开庆应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俊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