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李艳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李艳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1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被告:李艳兵,男,汉族,住遂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诉被告李艳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