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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岑柳、梁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柳,梁建荣,韦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岑柳,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建荣,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群英,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岑柳与梁建荣、韦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66号景华苑2栋2单元2-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属于被执行人梁建荣所有。因被执行人梁建荣、韦群英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20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梁建荣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66号景华苑2栋2单元2-2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梁建荣负责保管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梁建荣可以与使用被查封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进行租赁、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