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晓丽与叶传燎、陈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丽,叶传燎,陈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285号原告:杨晓丽,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与杨晓丽系父女关系),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叶传燎,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振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丽与被告叶传燎、陈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晓丽以欲与叶传燎、陈振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0元,由杨晓丽负担。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春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