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吴家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珍,吴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77号之二申请人:陈雪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吴家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家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家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家武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家武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长青市场分理处6228***4476账户存款24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