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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吴家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珍,吴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77号之二申请人:陈雪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吴家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家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家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家武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家武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长青市场分理处6228***4476账户存款24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