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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锋、魏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魏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毕善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太白镇太白居委会新风街6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0320055X。被申请人:李锋,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魏翠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人毕善富与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0521民初24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1栋404室房屋。申请人毕善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善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1栋104室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346元,由申请人毕善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