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锋、魏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魏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毕善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太白镇太白居委会新风街6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0320055X。被申请人:李锋,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魏翠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人毕善富与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0521民初24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1栋404室房屋。申请人毕善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善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锋、魏翠玲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1栋104室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346元,由申请人毕善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