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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黄龙海、廖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黄龙海,廖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586号原告:李文波,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谋,渠县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龙海,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力,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友建,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特别授权)。原告李文波与被告黄龙海、廖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李文波以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待完善房屋产权证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波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判员  曾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