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黄龙海、廖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黄龙海,廖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586号原告:李文波,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谋,渠县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龙海,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力,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友建,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特别授权)。原告李文波与被告黄龙海、廖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李文波以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待完善房屋产权证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波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判员 曾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