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魏静与李海泉、魏小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李海泉,魏小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096号原告:魏静,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海泉,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小那,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粉刷工。原告魏静诉被告李海泉、魏小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魏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海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静以暂不向被告李海泉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海泉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静撤回对被告李海泉的起诉。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