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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1747室。法定代表人:彭兰英,总经理。上诉人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仅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厦门骏茂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上海宝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中对于工程内容并未进行详尽描述。但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或时装饰装修合同,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因案涉合同标的物位于福州市。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