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时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时力,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号。法定代表人:项正军,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时力,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CLASS国际公馆*幢*单元*****室。负责人:吴方清,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时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不是上诉人承建的,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白水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