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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琴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琴,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李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白琴,女,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东八路东西段以北。法定代表人:李倩楠。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孟华。被执行人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500号18幢23。法定代表人:付建斌。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孟霞,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白琴与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李孟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0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l、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2、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3、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4、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5、尤学永;6、李晓荣;7、李孟霞。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佰壹拾伍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零贰分(8157375.02元);2、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1日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0.5‰计算。三、责任范围:l、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白琴承担清偿责任。2、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李孟霞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白琴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权利人白琴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绿韵科技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李孟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琴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