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振东、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东,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99号申请人:张振东,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申请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国际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振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