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庄显起与念淑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显起,念淑雅,郑锡林,刘瑞国,曹丽杰,郑秀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92号原告:庄显起,男,194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勇,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念淑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郑锡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刘瑞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曹丽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郑秀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庄显起与被告念淑雅、第三人郑锡林、刘瑞国、曹丽杰、郑秀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庄显起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显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