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军海、郭小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军海,郭小军,平山县石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73号申请人:安军海,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郭小军,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申请人:平山县石货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中白楼段路北。申请人安军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小军驾驶的平山县石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安军海以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小军驾驶的平山县石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限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