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未有力与范洪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有力,范洪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213号原告:未有力,男,住浑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洪艮,男,住浑源县。原告未有力与被告范洪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未有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未有力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审 判 员 安立斌人民陪审员 于军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