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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未有力与范洪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有力,范洪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213号原告:未有力,男,住浑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洪艮,男,住浑源县。原告未有力与被告范洪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未有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未有力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审 判 员  安立斌人民陪审员  于军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