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罗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罗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5号金碧苑1栋一、二层。负责人刘明,行长。被执行人罗晓辉,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大垌镇石龙村***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申请执行罗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晓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晓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877215.3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