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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剑英、顾艳军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特24号申请人:王剑英,女,194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顾艳军,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顾艳华,女,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王剑英与顾艳军、顾艳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