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剑英、顾艳军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特24号申请人:王剑英,女,194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顾艳军,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顾艳华,女,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王剑英与顾艳军、顾艳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剑英、顾艳军、顾艳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