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斌与曹继建、岳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岳维生,曹继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维生,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荣(岳维生之妻),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继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斌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上诉人陈斌已预交),减半收取3185元,由上诉人陈斌负担。保全申请费4590元(被上诉人岳维生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曹继建负担,上诉人陈斌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范军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矫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