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玉侠与孙自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玉侠,孙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89号申请人:唐玉侠,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孙自强,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唐玉侠与被申请人孙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玉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