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登仙与田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登仙,田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袁登仙,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田冲,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袁登仙与被执行人田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4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袁登仙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袁登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交纳案件受理费830元,交纳执行费500元;3、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登仙以本案当事人田冲非实际欠款人为由,书面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