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刚与吕守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吕守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720号原告:陈刚。被告:吕守臣。原告陈刚诉被告吕守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19万元整及欠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实施土建工程,施工需要钱,于2015年11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19万元,双方约定同年底偿还给付所借原告19万元,到还款期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也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19万元及该款利息,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吕守臣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能提供吕守臣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此在无法核实吕守臣身份、找不到吕守臣本人的情况下,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刚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