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谭满玉与陈用桃、王土佑、王欢欢、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满玉,陈用桃,王土佑,王欢欢,李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737号原告:谭满玉,女。被告:陈用桃,女。被告:王土佑,男。被告:王欢欢,女。被告:李文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满玉与被告陈用桃、王土佑、王欢欢、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满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谭满玉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人民陪审员 石晓东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