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财保10号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作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艳,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绿地集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图书馆南侧商贸小区东楼4、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集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18618.9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集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18618.9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613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