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永安与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安,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803号原告:范永安,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24587384。法定代表人:狄文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范永安与被告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范永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范永安负担。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中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