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君顺电器厂、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君顺电器厂,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君顺电器厂,经营者陆尧丰,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双建7队。经营场所: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双建)。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小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19840M法定代表人:周莲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余姚市君顺电器厂与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1260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6680元,另被执行人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1617元,申请执行费2100.2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