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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和厚、朱宝菊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厚,朱宝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7刑初3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和厚,男,1967年4月16日��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宝菊,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商议用骗婚的方式骗取彩礼。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和厚以给朱宝菊介绍对象的名义联系媒人张周科,后张周科介绍被告人朱宝菊与陇县东南镇李金龙相亲认识,在取得李金龙及其家属信任后,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以订婚名义索要彩礼,骗取李金龙现金138000元,GENIE女士手表一块,购买时价值1984元,亲友礼金2400元。破案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杨和厚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朱宝菊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和厚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朱宝菊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她接受被害人亲友现金2400元不合适,她只拿了1300元,除此对其余指控无异议,另外她进行诈骗是受被告人杨和厚强迫。被告人朱宝菊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宝菊犯诈骗罪及诈骗金额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朱宝菊认罪态度良好,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朱宝菊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商议由杨和厚扮演朱宝菊的远房亲戚,朱宝菊扮演未婚待嫁的女子,用骗婚的方式获得彩礼,以骗取他人财物。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和厚以给朱宝��介绍对象的名义联系媒人张周科,张周科介绍被告人朱宝菊与陇县东风镇的李金龙相亲认识,在取得李金龙及其家属信任后,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以订婚名义索要彩礼,骗取李金龙现金138000元、亲友礼金2400元、GENIE女士手表一块,手表购买时价值1984元。部分赃款及手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也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李金龙对被告人朱宝菊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8日,陇县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陇县东风镇普乐塬村八组村民李金龙近期与一名为朱宝菊的甘肃籍女子订婚,交付彩礼13万多元,对方行为诡异,民警遂进行初查,发现存在婚姻诈骗的事实,并于2016年12月3日在宝鸡市新建路圣帝之星商务酒店321房间将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的身份信息情况。3、结婚证(持证人朱宝菊)证实被告人朱宝菊已于2010年6月21日结婚的事实。4、亨得利钟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凭证、GENIE手表照片、领条证实被告人朱宝菊骗取的被害人手表的情况及已经发还的事实。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二张(卡号为621799790004855****、621799790000054****)及其交易明细、陕西信合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027030000291****)、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二张(卡号为622601103693****、622623019703****)及其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023834648****)、交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53714958****)及扣押清单证实该案所涉赃款的去向。6、华为麦芒手机二部、手机截屏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将所得涉案钱款通过手机用于归还银行信用卡借款或他人欠款的事实。7、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723260300089****、开户名为朱宝菊)及交易明细与被告人朱宝菊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该卡于2016年11月16日分两笔存入诈骗所得钱款人民币45000元。8、取款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扣押清单,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朱宝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9、证人张周科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以前认识被告人杨和厚,还给杨和厚的女儿介绍过对象。2016年10月份,杨和厚打电话称有一属蛇的女子年龄大了,让介绍对象。���联系赵云贵,将这女子介绍给了东风镇普乐塬村的李金龙,于10月下旬二人见面。见面时,杨和厚称这女子名叫朱宝菊,是甘肃省陇南市人,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一直抚养,年龄大了但还没有对象。因和杨和厚的女儿一起玩认识,称呼杨和厚“叔叔”。朱宝菊当天也作了同样叙述。11月初,杨和厚与他、李金龙的父母到赵云贵的家中,商议朱宝菊、李金龙结婚彩礼138000元。11月14日,杨和厚、朱宝菊、李金龙及亲戚到陇县“人人居”酒店订婚,李金龙家当天交付彩礼138000元,朱宝菊从中数了2000元作为“谢媒钱”交给他,后各自离开酒店回家。10、证人赵云贵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和陇县东南镇菜园村的张周科是多年的朋友,委托张给他外甥介绍对象。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张周科来他家称有一女子可以给李金龙介绍。10月底的一天,他们约好来到李金龙姐夫家中,还有给李金龙介绍的女子和这女子的表舅。这女子介绍自己叫朱宝菊,是甘肃省陇南市人,家中有80多岁的祖母,没有父母。和朱宝菊一起来的男子介绍自己叫杨和厚,是受朱宝菊祖母委托给朱宝菊介绍对象的。11月9日,他们商定李金龙和朱宝菊的彩礼为138000元。11月14日,他和张周科约好在陇县“人人居”酒店给李、朱二人订婚,当天交付彩礼138000元。朱宝菊通过他给张周科给了2000元“谢媒钱”。11、证人薛月霞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李金龙的舅爷(赵云贵)打电话称给李金龙说了个对象,然后她与家人、赵云贵商量并于10月24日让李金龙和准备谈的对象见了面。见面时得知介绍的对象叫朱宝菊,和其一起来的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叫杨和厚。杨和厚称朱宝菊是甘肃省陇南市人,没有父母,由祖母抚��成人,受朱宝菊祖母的委托,给朱介绍对象。11月9日,她、李金龙、张周科、赵云贵、杨和厚等六人在赵云贵的家中商定朱宝菊的彩礼为138000元。11月14日,她们按照约定在陇县“人人居”酒店给李金龙及朱宝菊订婚,当天将138000元现金交给朱宝菊,然后离开了酒店。订婚时,按照习俗她及亲戚还给了朱宝菊总共2400元现金。她家是低保户,李金龙的父母因患脑溢血半身不遂,家庭情况很差,杨和厚、朱宝菊骗走了十三万多元,一个贫困家庭承受不起。12、证人李亚亚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她弟李金龙打电话称要借用位于陇县地税家属院的房子,准备相亲。几天后,她按约好的时间回到陇县家中,李金龙及父母,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来到家中。她听一个姓杨的人介绍,与金龙相亲的女子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一直抚养。该女子介绍自己姓朱,没有结过婚,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抚养成人,杨姓男子是这女子的表舅,祖母年龄大了,委托表舅谈论婚事。13、证人胡红利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妻弟李金龙打电话称要借用位于陇县地税家属院的房子,准备相亲。几天后,他和妻子李亚亚按约好的时间回到陇县家中,李金龙及父母,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来到家中。他听一个姓杨的人介绍,与金龙相亲的女子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一直抚养。该女子介绍自己姓朱,没有结过婚,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抚养成人,杨姓男子是这女子的表舅,祖母年龄大了,委托表舅谈论婚事。农历10月15日,他到陇县“人人居”酒店参加了李金龙和朱宝菊的订婚,李金龙当天交付对方礼金138000元。他及亲戚还按照习俗给了朱宝菊一些现金,100元、200元不等。14、证人赵全贵、李新科、薛拴魁、赵会莲、薛林霞、雷小莉、李红科、王改翠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他(她)们在陇县“人人居”酒店参加了李金龙和朱宝菊的订婚,当天李金龙给朱宝菊交付了彩礼138000元,按照习俗他(她)们给了朱宝菊“见面钱”,100元、200元不等,总共2400元。15、证人史晓辉证言证实,他系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岐山县雍川镇三县寺村,家中三口人,妻子朱宝菊,还有一六岁儿子,现在与妻子、儿子租住在宝鸡市太平堡村。他与朱宝菊是2010年5月份结婚,当年6月领取的结婚证。朱宝菊是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家中有父母、哥哥、祖母。16、证人杨清云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她父亲杨和厚给了她18000元现金,她将这些钱用于偿还债务。17、被害人李金龙的陈述、辨认笔��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舅爷赵云贵称给他介绍对象,今天相亲。他与母亲薛月霞及赵云贵、张周科、杨和厚、朱宝菊先后到达姐姐李亚亚位于陇县地税家属院的家中。赵云贵、张周科介绍朱宝菊称,其是甘肃省陇南市人,在宝鸡一家饭店打工,杨和厚是朱宝菊的表舅。杨和厚接着说道,朱宝菊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抚养成人。朱宝菊也介绍了自己,并称杨和厚是远方亲戚,平时叫“叔叔”。之后他和朱宝菊电话联系过十几次,他去朱宝菊打工的地方找过朱宝菊,朱宝菊也到他上班的地方来过。11月8日,母亲薛月霞打电话告知他,家人已经和朱宝菊的“表舅”杨和厚将彩礼说定,要求他14号回来订婚交礼。在这期间,他和朱宝菊去过一次西安,买了些衣服及一块手表,手表花费1984元。11月14日,他按照约定与家人、亲戚到陇县“人人居”酒店,与张周科、杨和厚、朱宝菊等人吃饭,他与朱宝菊订婚,并向朱宝菊交付彩礼138000元,朱宝菊退还2000元作为“谢媒钱”交给了张周科。离开酒店时,他的家人及亲戚还给了朱宝菊一些现金,总共有2400元。18、被告人朱宝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她是通过杨清云认识了杨和厚。2016年前半年,她给杨和厚借了几万元钱,但杨和厚还是说资金周转不开,二人商议怎样才能挣到钱,就想起以前一起看过的一个骗婚案例,遂和杨和厚约定,谎称她从小没有父母,为祖母抱养,是祖母一直抚养长大,由杨和厚扮演她的舅舅,全权负责她的婚事,事后二人分钱。杨和厚联系陇县人张周科,张周科联系赵云贵,将她介绍给陇县东风镇普乐塬村的李金龙。后她和李金龙通过相亲、相互联系、到西安闲逛等加深了认识,于11月14日订婚,李金龙将138000元的彩礼交到她手中。订婚当天李金龙的亲戚还给了她一些现金,共有1300元。事后她与杨和厚回到宝鸡,分得四万多元,钱大多偿还了债务及信用卡借款。她认为自己有老公、孩子,还与杨和厚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李金龙的钱财,现在很后悔。19、被告人杨和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朱宝菊在一起吃饭时,因他们二人的经济状况现在不好,都急着用钱。朱宝菊提出由他扮演朱宝菊的表舅,并谎称朱宝菊是从小没有父母、由祖母抚养长大且已离婚的女子,通过和别人假装结婚,以骗取对方钱财。到10月份,因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他通过陇县东南镇菜园村的张周科将朱宝菊介绍给了陇县人李金龙,最后从李金龙处骗取现金13800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朱宝菊为未婚待嫁女子、杨和厚为朱宝菊远房亲戚的虚假事实,以为朱宝菊介绍对象索要彩礼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和厚、朱宝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积极参与,对实施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朱宝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宝菊辩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是受被告人杨和厚所强迫的观点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宝菊���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之观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朱宝菊认罪态度良好、退赔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和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人朱宝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二张(卡号为621799790004855****、621799790000054****)、陕西信合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027030000291****)、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二张(卡号为622601103693****、62262301970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023834648****)、交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53714958****)、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23260300089****)、华为麦芒手机二部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军人民陪审员  闫永健人民陪审员  张帮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