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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纲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魏纲要,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纲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