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常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37号被执行人李常迎,男,1980年7月28日生,住所地广西隆安县。李常迎罚金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桂01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常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中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常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还在关押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本院可依法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