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兆飞与张严豹、蒋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飞,张严豹,蒋琼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892号之一原告:王兆飞,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传庭,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严豹,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蒋琼琼,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飞与被告张严豹、蒋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10元,由原告王兆飞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