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杨献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杨献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804号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118号C地块。法定代表人:方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敏,该行职工。被告:杨献彪,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献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大部分债务,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献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献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