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7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娟、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朱荣,东莞市开源物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塘厦盈锋广场分公司,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782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荣,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开源物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塘厦盈锋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新村第*座地铺**号。负责人:钱有根。原审第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座*楼*****号。负责人:汪卫东。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90号城市花园商贸中心。负责人:王峰。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大街新世纪广场。负责人:刘昉鸣。上诉人李娟因与被上诉人朱荣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开源物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塘厦盈锋广场分公司、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娟于2017年7月1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娟自愿申请撤回对朱荣的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李娟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娟撤回对朱荣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李娟负担(李娟已预交18300元,由李娟向本院申请退回9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雄审判员 廖志明审判员 冯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