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鱼儿、张青鱼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鱼儿,张青鱼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78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鱼儿,女,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阳曲县人,现住太原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青鱼,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张鱼儿、张青鱼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鱼儿、张青鱼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阳曲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上诉人张鱼儿、张青鱼是房屋所有人代拴只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得到保护,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鱼儿、张青鱼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